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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国时期的北平女警
1996-01-01 00:00:00 作者:赵海成 热度:8960℃ 收藏
北京火车站检查下车乘客的警察之中,也能看到个别女警官的身影。她们的任务是检查女性旅客。这些在北京市执勤的女警官,其戴的帽子和穿的制服以及身上的佩饰都很像日本的海军士官。她们通常把短发藏在帽子里面,有时也会被误认成男性,但从动作上能看出来她们要比男性更加文雅和端庄。采用女性警官是从九年前的民国二十年(1931年)开始的,当时全北京只有二十名女警官,如今已经增加到了七十五名。
中国传统上历来对女性多加照顾,因此利用女性犯罪的案件也多了起来。在这种情况下,女警官就得出马了。尤其是在车站或码头,她们所起的作用尤为突出。
  在北京市内发生的犯罪案件每个月都在三十起以上。其中最多的是吗啡、可卡因、鸦片等毒品的偷运和贩卖,再就是政治上的犯罪。
  女警官们大多从女子学校毕业,年龄大概在十八岁到二十一岁之间。她们全都住在集体宿舍,利用执勤以外的时间,她们还要学习一些科目,并接受体育训练。女警官的月薪为十三元、十四元、十五元三种。根据当时的物价还有约三元的补贴。
  女警官们的工作是很紧张的,从一清早北京开城门,到晚上关城门,她们要和男警官们一起,对进出北京城的人流进行检查,同时还要四处巡逻,从过往人群中寻找犯罪可疑分子。
 
上面这段话,译自一本叫作《北支》的1940年5月1日发行的日本写真期刊。它是以下这组图片的说明文,标题是“活する女警”(活跃着的女警)。
 
中国女警之由来
 
警察制度是在清末从国外传入中国的,此后警界一直属于男子的天下,而没有女性的进入。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,开始创设女子警察,警界由男子一统天下的局面才被打破。
  女警之由来,应该追溯到1923年,当时的国际联盟妇孺贩卖防止委员会为便于侦查拐卖妇孺案件,号召各国选用女子充任警察。1925年,该联盟又函请各国设置女子警官,并督促那些未设女警的国家从速试办。对于国联的呼吁,当时的北京政府作出了一些反应:1923年9月,内务部饬令京师警察厅拟具设置女警详细办法。其主要内容有:招募妇女四十名,设立教练所,施以警察教育,毕业后分配各处服务,若行之无弊,再行扩充。但由于经费问题,此办法最终搁浅。
 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,继续筹设女警。1930年9月,首都警察厅已有增设女警之拟议,内政部则制定了正式筹设女警的计划。1931年秋,内政部又命令首都警察厅试办女警,并令警官高等学校于第十五期招考时,酌收女生,以造就女警人才。
  1932年冬,第二次全国内政会议召开,会上通过了一个关于推行女警的提案,该案要点为:(一)各省警官学校、警士教练所,于每次招收学员时,应考取女性十分之一;(二)考取女警资格,除各依警官学校及警士教练所章程规定外,还应符合以下条件:年龄在十八岁以上、二十五岁以下未婚嫁者;身高在四尺五寸以上者,未受一年以上徒刑者;(三)所授课程,除侦探学应较男警所授较详外,余各按各级警察教育课本教授;(四)毕业后,除特别事项(如侦探要案等)外,其任务为:调查户籍,检查行李,救护妇孺,维持风化;(五)女警除执行特殊任务着便衣外,所穿制服与男警同,惟应着黑裙以示区别而免民众误会。
  1933年1月,内政部即通知各省市政府之各级警察机关,体察各地情形,酌量试办。这样,在南京国民政府的倡议下,创设女警正式提上日程,逐步付诸实施,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。
  中国创办女警,虽有外部的动力,但主要还是因为社会对女警的需要。如1929年,上海市公安局即以“沪上户口殷繁,华洋杂处,轮轨四达,奸民易生,匪徒往往假妇女为护符,携带违禁物品,滋生不法事端”为由,设置了协同男警执行检查职务的女检查员,以满足这种需要。
图1 女警在北京城门前。
图2 女警休闲时。
 
北平女警之规则

  第二次全国内政会议后,内政部虽通令全国推行女警,但许多省(市)均以“现在尚无设立之必要”为由,没有举办:在已办理女警的省(市)中,以南京、上海、北平三市成效最著:这三个城市不但女警人数最多,而且还在内政会议议案的基础上,制定了专门的关于女警的法规。
  以北平为例,为推行女警,北平市公安局制定了详细的规则,使女警办理活动更加有章可循,有法可依。在内政会议决议的基础上,结合北平市的具体情况,北平先后制定了《北平市公安局募练女警办法》、《北平市公安局警士教练所女学警暂行管理规则》,对女警的管理、培养等一系列问题作了极为详尽、细致的规定,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。如《北平市公安局募练女警办法》共分五条,每条下面又设甲、乙、丙、丁等若干条款,对女警的招考资格、试验方法、训练方法、职务分配、服装作了规定,极为简洁明了,又非常便于实行。
  在北平,女警由市公安局第一科主管,第一科下设女警室,由第一科选派一人为管理员,女警室设女警长一人、女副警长一人,负责管理下列事项:分配女警勤务;考核女警勤惰;整饬女警风纪;整肃女警服装,并厉行室内清洁;逐日将工作情形列表报告于主管科。这样,通过女警室管理员、女警长、女副警长三人,就对女警实行了严密的管理。
  北平办理女警也呈现出若干封建色彩。如《北平市公安局警士教练所女学警暂行管理规则》明确规定:“课余时男女学警各设自习室,不得互相混人”;“男女学警饭厅应分别设置”;“女学警在讲堂授课座次排列于男警前,其在操场时,与男警隔别教练。”这些规定渗透着“男女有别、男女授受不亲”的封建色彩。
  女警的任务也只被规定为:调查户籍,检查行旅,救护妇孺,维持风化,侦查要案。这种规定,虽明确了女警的工作范围,但也限制了女警作用更广泛的发挥。
  民国时期,警务人员大致为警官、警长、警士三个等级,各个等级之间界限比较森严。警官属于政府公务员,入官阶等级,属于官的范围;而警长、警士合称为“长警”,地位低微,不人官阶等级。民国时期的女警大多为警士,警长一级中女性很少,女警官则更属凤毛鳞角,女警之地位由此可见一斑。
图3 女警在宿舍前练习中国特有的武技体操。
图4 女警在火车站检查旅客。
图5 女警在检查马车。
图6 女警在城门前检查女学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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